再审申请人无为县a**(以下简称a商店)因与被申请人b纸业集*****(以下简称b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a商店申请再审称,一、原判事实认定错误。涉案公证书载明的店铺名称与原判载明的店铺名称不一致,b公司提供的鉴定报告书仅是其单方制作,没有记载采样、报告时间,也没有申请人的签字、盖*,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作为公证书的附件没有证明力,因此,涉案公证书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原判法律适用错误。原判明确载明b公司于2016年已停止生产清风绿茶抽纸外包装,至今七八年未使用该注册商标,亦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因此,原判酌定赔偿损失共计6010元错误。综上,根...(本文书还有7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