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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兴业********、吴**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非讼程序案件案由>>实现担保物权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2)浙1002民特*号
  • 审理程序:确认申请程序
  • 审结日期:2022-01
  •  
  • 【案例概要】

    申请人台州兴业********(以下简称兴业公司)与被申请人吴**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兴业公司称,2019年6月11日,被申请人吴**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路桥支行)订立了一份编号为2019分期12070151-101390的《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吴**以其申办的卡号为×××的牡丹购车专用卡以透支形式支付购车款,申请的分期金额为42000元,借款期限为三年,申请该项业务尚需分期支付手续费3780元,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偿还透支资金及手续费,分为36期(月)归还;若工行路桥支行累计3期无法全额扣款清偿的,则有权宣布合同项下透支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向工行路桥支行提供了一份《担保承诺函》,确认为被申请人吴**的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9年5月2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吴**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吴**的该笔...(本文书还有138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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