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25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以250,000元为基数以lpr值为利率支付借款利息;3.判令被告按照年息lpr四倍自2024年12月13日起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250,000元,后于2020年1月20日继续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将前后两次的借款合并签订欠条一张,欠条中明确借款金额,并明确2018年12月27日的欠条作废。后*被告偿还了借款100...(本文书还有1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