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佛冈县某**********(下称昌川某某公司)、佛冈县某*********(下称某某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2022)粤18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昌川某某公司、某某物业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两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及担保费由麦**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3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照对等原则,无论是承包方还是发包方,如合同约定垫资利息的,应从合同约定。最高院民一庭2022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要观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二、认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号(下称****号)案项下的工程款结算事实不清。1、涉案的合作协议无效,并不影响被上诉人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标准...(本文书还有4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