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胡**、钟**因与被上诉人十一冶建***************(以下简称十一冶云南二分公司)、十一冶建*********(以下简称十一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云253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胡**、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后,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没有客观采信证据,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1.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提交的由金平鸿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俊公司)出具的证据《金平鸿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一标段工程款明细表(复工前)》上没有当事人签字为由,对该明细表及附带的记账凭据等全部证据都不予采信,进而判决上诉人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但实际上,上诉人一开始就认为这是本案最关键的核心证据,因而是特别谨慎的,刚立案时确实提交的是复印件,但在收到立案受理通知书的第三天,就通知鸿俊公司补充提交了一式四份证据原件交给立案庭经办人刘*官。该四份证据原件落款处不仅盖有鸿俊公司的公章,还有鸿俊公司财务负责人易**、法定代表人张军义的亲笔签字,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提供证据的形式要求,而且在庭审时代理人也特别说明该证据的原件已提交过给法庭。一审法院立案庭是否将证据原件随案移交业务庭上诉人不得而知,且庭审中二被上诉人并未因上诉人证据清单所附的该份证据是复印件而主张无效,而是错误地主张与案件无关联性。但是参照最高院的司法判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即使是复印件也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而要结合全案的待证事实予以客观确认。因此,一审法院不采信...(本文书还有68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