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诉安徽省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认为合肥市人民政府在文曲路建设项目中征收其养鸡场违法,于2024年1月22日向被告邮寄行政复议申请(邮寄单号为:××),被告于2024年1月24日签收。2024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作出《补正通知书》并邮寄送达(邮寄单号为:××),要求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十日内明确复议申请所针对的行政行为以及该行政行为存在的初步证据。原告于2024年1月30日签收。2024年2月5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关于〈补正通知书〉的回复》(邮寄单号为:××),表示其申请复议的系合肥市人民政府实施征地的行为。因邮政投递疏忽,被告于2024年2月18日才收到该邮件。2024年2月22日,被告作出皖行复〔2024〕6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61号《决定书》),根据《...(本文书还有39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