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偿还借款本金23,000元、截至2025年5月27日的利息1,771元[23,000元×3.85%÷12个月×1.5倍×16个月(2024年1月27日至2025年5月27日)]并支付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李**承担本案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事实和理由:2023年3月20日,李**因买房资金欠缺向徐**借款23,000元。2024年1月26日,经徐**多次催要,李**向徐**出具一份《借条》,确认欠款金额,并承诺该款于2024年3月10日前还清,该款李**至今未还。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徐**的诉讼请求。
李**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3月20日,李**...(本文书还有13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