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与被告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杨**于2020年7月18日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2.被告杨**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1456.22元;3.被告杨**向原告支付利息19299.19元、罚息12881.17元、复利3244.55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3月17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被告杨**向原告赔偿律...(本文书还有16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