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与被告阳光财产**************(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和阳光财险天津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阳光财险天津分公司给付施救费8000元、评估费3000元、车辆损失57500元,合计68500元。事实和理由:聂*为津ce××**号机动车在阳光财险天津分公司投保商业险,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对赔付金额协商未果,聂*故具状起诉。
阳光财险天津分公司辩称,聂*的车辆在其处投保车辆损失险251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在原告提供的各种证件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合理合法的损失。但车辆鉴定数额过高,施救费过高,认可不超过2000元,鉴定费和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要求聂*出具施救费...(本文书还有1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