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陈**、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平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廖**,被告太平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各项费用合计为314358.31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陈**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被告太平某公司辩称,1.xxx号肇事车辆在答辩人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保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答辩人已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垫付医疗费18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垫付65500元,合计83500元,请法院依法予以扣减;2.原告主张的各项合理损失,需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认定;3.答辩人不是侵权人,诉讼费不应由答辩人承担。
根据庭审,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2024年3月23日...(本文书还有22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