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指控原审被告人梁**犯走私废物罪一案,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0)粤01刑初****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6年4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梁**在不具备环评加工资质和废塑料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包税包证的方式通过同案人林某斌(另案处理)等通关人清关,利用他人进口许可证从境外走私进口废塑料162柜共计3081.675吨。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扣押、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梁**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明知其不具备废塑料进口许可证和加工环评资质的情况下,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依法应予惩处。梁**在走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梁**是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基本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在侦查阶段,梁**委托其家属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本文书还有53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