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汪*,男,1986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
再审申请人a**(以下简称a**)因与被申请人陈*、b**(以下简称b**)、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a**申请再审称,汪*系b**代理人,代表b**进行案涉工程施工。汪*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b**承担。《授权委托书》载明,b**确认汪*作为案涉工程的委托代理人。b**(2020)1号文件证明,b**任命汪*为案涉工程施工现场负责人。汪*实施了具体的代理行为,《水稳碎石买卖合同》出卖人是陈*,买受人是b**,b**具体经办人是汪*。b**分别向汪*经营的仙姚建材经营部账户汇款234454.67元、173292.56元,a**含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军顺含山分公司,已注销)根据b**指令将该公司汇入的1655555.52元支付给...(本文书还有30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