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诉被告林**、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张**,被告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林**、俞**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03814.4元(其中:本金100380.24元,利息0元,罚息3434.16元,复利0元,利息、罚息、复利算至2023年8月17日),2023年8月17日以后的利息随本结清,直至付清为止;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25日,林**、俞**因生产经营周*之需,与原告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64020*****0046660),合同约定:林**、俞**以可循环方式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自2...(本文书还有21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