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太仓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霍**、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
某某公司诉称,某某公司于2007年成立,经某某厂房21624平方米,另建场地100亩。准备投入使用时,原唯一股东张世元的股权被霍**、殷*非法取得。张世元就股权转让纠纷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确认股权归张世元所有。殷*持有某某公司股权期间,于2015年1月2日起占有公司厂房、场地并对外出租获利。霍**、殷*的侵占行为已给某某公司造成财产损失,故诉请法院判令霍**、殷*赔偿某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59087836.6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霍**、殷*提出管辖权异议。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两被告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属于涉外纠纷。霍**的住所地在河南省杞县,殷*的经常...(本文书还有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