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北京某某********(以下简称尼盛某某)、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及被告尼盛某某法定代表人暨被告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尼盛某某向原告许**支付劳动报酬1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许**对上述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许**原系被告尼盛某某的员工,被告尼盛某某拖欠原告工资。2023年1月20日,尼盛某某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尼盛某某欠付原告的工资160000元由许**个人承担,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如逾期支付,按年利率10%的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至所有欠款付清之日为止。上述欠条出具后,当日向原告支付10000元,剩余150000元至今未...(本文书还有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