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与被告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本院受理后依职权追加薛**、刘**为本案被告,适用于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平安***************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洪**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平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洪**向原告承担9388元(11388-2000)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自原告2020年08月18日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至支付全部赔偿款之日止利息(利率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53.61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被告刘**对被告洪**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又撤回该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20年06月25日,被告驾驶粤b×××××号车在机荷高速287...(本文书还有22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