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lpr4倍计算至付清为止)。诉讼中,原告变更利息起算时间从2015年10月1日起计算。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2年8月31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月息5分。经原告催收,被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原告原告出具借条,由案外人担保。2017年12月12日,原、被告约定从2018年1月起,被告每月偿还10000元...(本文书还有1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