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顾**诉被告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顾**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事故时间:2023年4月11日9时33分许。
二、顾**治疗情况:
2023年4月11日,顾**被送往开封市中心医院急诊医学科治疗,花去医疗费1574.23元。
三、事故车辆情况:
车辆1:豫bs××**号小型轿车。
车辆所有人:杨**。
车辆驾驶人:杨**。
车辆2:车牌号:豫a4××**号小型轿车。
车辆驾驶人:谭*。
交强险承保公司:某**,保险期间自2022年6月28日0时0分起至2023年6月27日24时0分止。
四、事故责任...(本文书还有11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