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云南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赵**、赵*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2022)云03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某甲公司不支付李**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丧葬费31794元,共计759714元,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逝者李**于2017年5月11日在某乙公司1焦炉从事烘炉看火工作。某乙公司经营到2018年1月1日因股东撤资停止生产经营,就没有雇佣逝者李**和其他生产工人。逝者李**2018年5月11日16时14分发生交通事故时与某乙公司己经不存在劳动关系,某乙公司不是适格的用工主体。某乙公司停产后,是其他公司注册了新公司生产经营,与某乙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2.一审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上诉人与死者李**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其次,李**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事实用工关系,而是雇...(本文书还有22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