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谢**因与上诉人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2024)云03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上诉请求:1.撤销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2024)云038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谢**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未认定2011年9月18日李**收到上诉人谢**259700元投资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011年9月18日,上诉人谢**与李**父女俩对谢**在砂石场的投资进行对账,对完账后由李**女儿以李**名义出具收到谢**259700元投资款的证明,该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即便如李**所述,李**在现场与谢**因核对投资款事宜有争执,后李**女儿继续与谢**洽谈,其女儿是受李**的委托,构成表见代理,证明内容是有效的,259700元投资款是真实的。2.双方于2024年1月16日对谢**投资内容、项*、及部分金额进行了书面确认。该书面单据是在李**家里所签,全过程都有录音,录音中李**认可单据上的投资均是谢**所出。一审法院只将有价格的算给了上诉人,未将没有价格的电杆、电线、电磁瓶、钢筋、办理采矿许可证等费用算给上诉人,实际上前述未算的投资及费用包含在了2011年9月18日李**出具的证明259700元投资款中。综上,请求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李*...(本文书还有58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