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彭**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金*********(以下简称金鑫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21)苏10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5494元/月计算给付。2.超过停工留薪期至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工资按停工留薪期月工资标准5494元/月的70%给付。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彭**停工留薪期工资基数错误,应按照本人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彭**工伤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为61608元(不含代扣的360元/月社保费),平均工资为5134元/月,加上代扣社保费360元,彭**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5494元/月。彭**停工留薪期满至2021年1月14日劳动关系解除之日的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第(二)项规定,应按本人工资的...(本文书还有2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