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和理由:一、沛莱公司不承担乔*的诉讼请求。1.沛莱公司与中汇讯安装部签订的是承揽合同,本案涉及的蚌埠比亚迪项目同时有三个工人,乔*属于其中之一,沛莱公司给予中汇讯安装部三个工人的单价都是41元,中汇讯安装部与乔*或其他两人如何定价,与沛莱公司无关,故乔*不属于中汇讯安装部辩称的,是为沛莱公司介绍工作的关系。2.沛莱公司同期与中汇讯安装部,在本案涉及的客户上海松盛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名下有多个项目同步在合作,南通项目2人112h,湖北爱仕达项目6人758h,上海松盛公司厂内电工4月12人1133.5h,上海松盛公司厂内电工5月18人2520h,项目人员单价都是41元,沛莱公司与中汇讯安装部属于有偿付费的承揽合同关系,有银行付款流水及中汇讯安装部开具的销项发票为证。中汇讯安装部完全自主经营,沛莱公司不参与中汇讯安装部的人员安*及人员薪资的认定。故一审法院将中汇讯安装部在乔*个人在单个项目上是否获利作为审理依据,对事实认定不清,应予纠正。3.乔*是与中汇讯安装部建立的劳务关系,中汇讯安装部同期与其他多个客户有合作,中汇讯安装部具备安装承揽的资质,给客户提供劳务服务是中汇讯安装部的主营业务,一审法院未将此点作为审理依据,对事实认定不清,应予纠正。4.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受伤原因,无证据证明乔*的伤情与其提供劳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法院在认定...(本文书还有5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