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与被告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被告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输费16万元及货款5.5万元,合计21.5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至2016年底被告租用原告货车拖运砂石、混凝土等建筑材料到其承建的安陆市李*镇樱***小区商品房建筑工地,2020年5月23日被告经结算下欠原告运费16万元、混凝土5.5万元,合计21.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但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本文书还有6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