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严*因诉被申请人凉**(以下简称凉州区人社局)、被申请人甘肃省武**(以下简称凉州区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23)甘0602行初****号行政判决和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甘06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严*申请再审称:1.甘肃省总工会、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六部门联合作出的《关于切实做好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意见》明确“职工参加疗休养占用工作日,按照正常出勤对待”,死者何某参加疗休养活动则应视为正常出勤,在此过程中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2.死者何某参加的疗休养是单位组织的活动,在此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也应视为工伤。疗休养是原审第三人国**(以下简称凉州区供电公司)遵照文件精神,由原审第三人单位组织安排并承担费用的一种活动,是单位给死者何正武的福利待遇,是去参加单位的活动。现行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疗休养活动就不属...(本文书还有13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