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与被告北京顺鑫**********(以下简称顺鑫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被告顺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合同附件八补充协议第三条的条款,或者变更对等条款;庭审中,汤**将诉讼请求明确为整体撤销双方合同附件八补充协议第三条、第七条第一项的所有条款;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支付顺鑫公司的首付款与首期款360436元是2016年12月30日,所涉及的xxx号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于2017年1月22日签订,付款是在签合同之前,本人在交款前没有见过合同,可以证明合同条款是乘原告之危,使原告是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合同条款中只有原告的责任而没有对等权利,足以证明所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本文书还有4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