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相关事实。
被告认可原告取证时涉案浏览器app系由其运营,但辩称涉案浏览器app中的搜索引擎系由案外人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神马公司)开发提供。被告认可神马公司运营的搜索引擎是涉案浏览器的默认搜索引擎。被告对生效判决中认定的某某公司持有神马公司70%的股份的事实不持异议。
另,经原告验证,侵权取证过程中出现的部分书源网址无icp备案信息。
又,关于维权合理开支部分,原告提交了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公证费说明等证据材料。因系批量维权,原告主张上述材料适用于多个案件,金额进行相应计算。
再,除夸克浏览器app存在本案的侵权行为外,原告另主张uc浏览器app亦存在与本案相同或类似的侵权行为,亦进行了取证并诉至本院。经查,本次的系列关联案件涉及uc浏览器app和夸克浏览器app,涉及50部作品,共54起诉讼案件在审。
又查,2023年6月6日,《夸克用户协议中》载明的夸克的运营主体已经变更为广州市动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夸克官网就主...(本文书还有30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