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单**,男,1972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再审申**葛**、李**因与被申**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豫14民****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葛**申请再审称,1、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4民终****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4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2、判决驳回被申**单**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是申**在执行案外人中的担保,应为担保合同纠纷,不应将案由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申**不是直接的借款人,一审判决申**直接承担偿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申**虽然为柘城县人民法院(2018)豫1424民初****号民事调解书中李*立对被申**单**的未履行款项出具了担保,但该担保是在原调解书有效的基...(本文书还有29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