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翟**因与被上诉人陈**、原审第三人安徽xx******(以下简称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24)皖07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后,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依法适用独任审理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上诉人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原审第三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翟**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24)皖0705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陈**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陈**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案涉工程翟**已超付工程款。陈**主张工程造价7万元,但施工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其他计价方式,应当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并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所约定...(本文书还有35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