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以下简称中行余姚分行)与被告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虹玒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行余姚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行余姚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张**归还贷款本金147427.45元,支付手续费28432.95元、利息9453.72元及还款违约金5953.97元,并支付按《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自2023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的利息;赔偿律师费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未到庭答辩。...(本文书还有16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