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富*************与被告李*、刘**、第三人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富*************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到庭参加诉讼。李*、刘**、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李*偿还贷款本金560000元,并承担借款利息和罚息(2020年11月23日-2021年11月22日期间的借款利息,按月息0.75分标准计算,2021年11月23日之后的利息,按月息0.75分标准并加收50%罚息,利息罚息要求判决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为止);2.判决原告有权对拍卖变卖被告刘**、第三人李**抵押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13日,...(本文书还有1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