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兰州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未依约交房的违约金56023.07元(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为止,共计396日,每日按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一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5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崔家大滩片区兰州××××幢××单元××号房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96.06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14727.5元**房屋总价款1414724元,原告根据合同第六条约定,于2021年1月25日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当在2022年6月31日...(本文书还有2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