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某**(以下简称某某附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某某附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某某附院赔偿李**各项损失暂定10000元(具体诉讼请求待鉴定后明确主张);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某某附院承担。2024年3月13日,李**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某某附院赔偿李**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损失共计109376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17380元)由某某附院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4日,李**因上腹不适到某某附院手术治疗,某某附院遂采取手术治疗方案。因某某附院诊疗行为失误,对于李**病情观察不细致,没有预见到相关风险,导致李**出现肢体功能障碍,给李**生活造成极大不便。李**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某某附院辩称,1.护理费每日200元数...(本文书还有41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