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舒**、原审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2024)湘04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并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赵*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赵*起诉状中陈述考虑到车辆贬值的独立性与公允性,申请立案后,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车辆贬值损失鉴定。一审未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认定相关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属事实查明遗漏。案涉车辆贬值损失依法属于民法范畴内损失,亦属于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该车受损后虽经深圳市东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修公司)修复使其具备原有的使用功能,但价值却无法完全修复,更无法使赵*置身于事故从未发生的心理情景中,舒**除承担修理等费用外,还应赔偿该车的贬值损失。案涉车辆维修期间,赵*因工作需要花费相应交通费,其诉请替代性交通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本文书还有24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