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某*************诉被告温**、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独任制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案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提前到期;2.被告温**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64987.67元及利息6113.17元、罚息(含复利)90.6元(暂计至2023年4月7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至本息还清之日止);3.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对被告温**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依法处置该抵押物并从处置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5.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本文书还有36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