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朱**,男,1965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市平桂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朱**,男,1973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市平桂区。
朱**、朱**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朱**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申**与上诉人朱**、朱**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贺*市平桂区人民法院(2023)桂1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变更为上诉人享有拆迁补偿款301094.8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朱**、朱**承担。事实和理由: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应为691451.74元,而非477222.94元。申**在一审中提交的《拆迁补偿表》上显示建(构)筑物的面积为1257.82㎡,补偿金额为676357.9元(含面积为234.9㎡的砖混结构房),而在庭审中朱**、朱**提交的《拆迁补偿表》却无砖混结构房面积为234.9㎡、补偿金额为211410元的列项。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案涉场地地上建(构)筑物征收补偿款为477222.94元没有事实依据。该砖混结构房屋是在上诉人租赁土地后,被上诉人通过规避卫星拍照监控偷偷在仓库内所建造,根据同一天面不双重补偿原则,拆迁指挥部以最高额补偿了该房屋,但该房屋天面对应的仓库上方仍然属于仓库的补偿范围。仓库的补偿范围法庭完全可以根据上诉人提供的《拆迁补偿表》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字认可的拆迁附图予以确认,也可以到拆迁指挥部了解实情。此外,朱**是同意上诉人申**延期交租金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该判决第三项应予撤销,变更为上诉人享有拆迁补偿款301094.87元。
朱**、朱**针对申**的上诉辩称,申**的上诉没有事实依据。一审判决有遗漏,申**不能分配补偿。申**主张延期交租金经过朱**的同意没有事实依据。关于通知...(本文书还有79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