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原为梧州市万秀区某的经营者,梧州市万秀区某于2023年9月5日注销。2022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陈**原告购买腻子粉等货物,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并未支付货款。2022年12月19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欠款清单,并要求被告核对一下,清单载明:2022年11月1日至12月14日货款合计为34520元;被告答复:这个不会搞错的。
2023年8月24日,原告再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欠款清单,清单载明:2022年11月1日至12月14日货款合计为34520元,2022年12月24日至2023年3月25日货款合计为24655元,总货款为591...(本文书还有5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