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20)桂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2010年1月26日霍**借款50000元给上诉人是错误的,其认定的逻辑存在错误。被上诉人2010年1月26日从未借款50000元给上诉人。2010年1月份被上诉人通过现金借款6000元给上诉人。上诉人于2010年4月27日、2010年7月27日分两次各转账4500元给被上诉人,还清了该笔借款。4500元中包括3000元的本金、1500元的利息。因此,这两笔还款与本案没有关联。原判凭这些付款认定被上诉人出借50000元给上诉人是错误的。即使被上诉人当时有一笔定期存款取出,但取出后这笔钱去了哪里?从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银行流水来看,截至2010年3月21日,其提供的该活期账户余额还有18347.47元。被上诉人故意不提供2010年1月份至3月份的全部银行流水,法院也不要求其提供。不排除其取出定期存款后,就存在该活期存折里面。原审认定被上诉人定期存款取出来现金借给上诉人是证据不足的。从本案的借贷情况来看,被上诉人都是通过银行转账将借款出借给上诉人,且都书写有借条,而且被上诉人都一直保管着。为何单是这笔500...(本文书还有56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