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与被告郭**、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郭**,被告人保北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7134.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9000元,误工费59188.42元,护理费12050元,交通费5960元,残疾赔偿金45001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鉴定费225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4月7日7时55分,在北京市通州区次渠镇***小区东,被告郭**驾驶小客车向东行驶,原告驾驶摩托车(内乘张姝)由西向东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张姝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郭**负全部责任。经查询,被告郭**所驾驶的...(本文书还有21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