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段**、太平洋财***************(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宾钰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段**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248489.55元;2、判决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对上述费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段**承担。在庭审中,原告将在湘潭县中医医院的医疗费变更为56074.09元,交通费变更为1080元,残疾赔偿金按44866元/年计算为75823.54元,赔偿总额变更为249353.55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25日6时20分,黄**驾驶湘c5××**两轮摩托车,沿湘潭县s325省道由石潭往蔡家咀方向行驶,行经湘潭县杨*桥镇金河村红壁组地段时,与同向前方由...(本文书还有44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