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男,1976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寿光市孙**************(以下简称东侯家庄子村委会)、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3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已经取得了涉案土地。东侯家庄子村委会未经上诉人同意,擅自将涉案土地承包给韩*,并收取了韩*的承包费。涉案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二、一审裁定适用法律不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二十条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本文书还有9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