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黄**、相**辩称:同意依法认定各项请求。
被告东港市客*****辩称:我司是被告田**与姜**驾驶的出租轿车的出租人,依“租赁期间内事故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之约定,我司对原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保营口公司、人保东港公司辩称:对住院伙食补助费与护理费无异议;门诊费收据均为本次住院前出具且无门诊病历等佐证系治疗事故所致损伤,不予认可;同意按4元/日赔偿交通费;原告未提交工作证明,不同意赔偿误工费;复印费与案件受理费不属二险的理赔范围,不予承担。
被告平安丹东公司未到庭,书面答辩称:被告相**醉驾,同意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余额内与其余三车按比例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被告田**、姜**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23日,被告黄**驾驶辽f1××**号小型客车行驶至东港市凯撒皇宫门前时撞前方原告、被告田**、姜**依次停在路边的辽f9××**号轿车、辽f9××**号轿车与辽f9××**号轿车并致四车损坏;5分钟后,被告相**...(本文书还有2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