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舒**因与被上诉人宁波荣安********(以下简称荣安物业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舒**上诉请求:1.撤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荣安物业公司赔付其各项损失共计136248.29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荣安物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其年事已高,事发时第一次下该车库,属于陌生路段,荣安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荣安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明知其驾驶的车辆无法下车推行的情况下,仍坚持要求其骑车入库,荣安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二、荣安物业公司完全可以在放置沙袋后设置警示标志,提醒过往人员,下坡的终点处有沙袋,但该公司未设置警示标识...(本文书还有28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