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海林市鑫*********(以下简称鑫鑫公司)、海林市九**********(以下简称九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鑫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到庭参加诉讼。九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鑫鑫公司给付拖欠九鼎新城一期4号**号楼电气安装工程款663,210.20元;2.要求九鼎公司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张**承担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鑫鑫公司、九鼎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12日,鑫鑫公司与九鼎公司签订九鼎新城一期给排水、暖通、电气安装工程发包合同一份,九鼎公司将九鼎新城一期...(本文书还有18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