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之规定,顺特公司作为旭东公司的债权人,对旭东公司破产管理人出具的《债权审查结果告知书》确认的债权结果不服,应当在其收到《债权审查结果告知书》后十五日内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而顺特公司在2021年4月26日签收旭东公司破产管理人邮寄的《债权审查结果告知书》后,本应于2021年5月1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但其于2021年5月12日才向一审法院邮寄民事诉状请求确认债权,已超过了法定十五日的除斥期间,应视顺特公司对旭东公司破产管...(本文书还有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