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建玲与被告吴**、第三人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中,因宋建玲于2022年11月5日去世,本院于2023年4月7日依法变更吴**、吴**、吴*为本案原告。本案于2023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曁原告吴**、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三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吴**,第三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23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曁原告吴**、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三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陈*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吴**、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解除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古棕路**弄63号**室房屋(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系争房屋)的查封扣押措施并停止(2009)汇执字第****号案件的执行措施。事实和理由:一、案情简介:1、原告吴**与宋建玲系夫妻关系,两人生育原告吴**、吴*。宋建玲于2022年11月5日去世。被告与第三人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6年办理离婚手续。二人离婚后,第三人将与被告共有的系争房屋出售给了宋建玲(宋建玲当时对房屋共有的情况不知情)。2009年3月4日,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2008)汇民一(民)初字第8150号判决书,判决系争房屋归被告与第三人共有,产权各占50%,后法院依据该判决于2009年9月25日以(2009)汇执第****号执行裁定书对该套房屋进行了查封。2、2010...(本文书还有60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