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刘**、赵**、刘*、王**、刘**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原告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陈*,被告刘**、赵**、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以及五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分割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征收安置款的三分之一即1,517,500.89元。事实与理由:涉案房屋系公有住房,承租人为刘**。涉案房屋底层灶间阁楼(记载面积9平方米、建筑面积13.86平方米)历史上由刘**、赵**携女刘*居*,赵**离异后与刘*即不在涉案房屋内居*,刘**也不居*涉案房屋;**楼亭子间(记载面积7.5平方米、建筑面积11.55平方米)一...(本文书还有2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