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陈**、吴**、张**因与被上诉人陈**及原审被告张**、龙岩市鑫*******(以下简称鑫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张**、陈**、吴**、张**上诉请求判令: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张**、陈**应向陈**偿还借款本金35200元及该款从2020年3月25日起,按月利率1.3%计算的利息;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陈**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案涉借款张**、陈**尚欠借款本金35200元及该款从2020年3月25日起,按月利率1.3%计算的利息,其余借款本息均已还清(一)关于利息计算标准1.根据案涉《补充协议》第五条的约定,该句以逗号分隔,是一个完整的因果关系句子“因”在于“乙方未能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款项的,甲方在款项到期后两个月后发送三次律师函进行催收,在三次催收后不还款的”,“果”在于“则甲方有权立即提起仲裁,要求乙方按月利率2.5%计算从2015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一审法院硬生生地把“甲方在款项到期后两个月后发送三次律师函进行催收,在三次催收后不还款的,则甲方有权立即提起仲裁”从整个句子中抽离出来,错误地将句首和句末拼凑在一起,错误认定双方约定乙方未按期还款的,应从2015年11月5日起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该认定违背事实及汉语语法规则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的前提条件是陈**发送三次律师函进行催收后,张**、陈**、吴**、张**仍不还款本案中,陈**至今未向张**、陈**、吴**、张**发送三次律师函进行催收为此,借款利息应依照案涉借条中载明的标准进行计算,即1500万元借款的月利率为1.3%,500万元借款的月利率为2.5%2.张**、陈**、吴**、张**从未同意本案1500万元借款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更不存在“已按月利率2.5%支付的利息部分,其无权要求返还”的情况3.一审法院一方面认定本案借款应自2015年11月5日起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本文书还有82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