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乔**。
再审申请人周**因与被申请人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将张**等8人从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公司)处获取的173066元劳务费认定为油款和机械费缺乏证据证明,导致在工程总造价中少扣减应向乔**支付的工程款173066元。1.周**从广汇公司处承包案涉土方项目后,将该项目除部分碾压以外的工程全部分包给乔**施工,由于项目未及时支付劳务费,乔**、张**等30名工人起诉广汇公司索要劳务费,该案生效判决认定广汇公司与乔**、张**等30名工人形成劳务关系,广汇公司应当向该30名工人支付劳务费。而张**、张**、王**、杜**、景**、刘**、李*、高**8人包含在该30名工人中,广汇公司向张**等8名工人支付的173066元性质为劳务费。周**与乔**并非该8人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原审仅凭其二人陈述,就将劳务费认定为油...(本文书还有14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