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与被告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90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从2021年7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维权支付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劳务关系。2019年至2020年,原告向被告提供水电装修及维修劳务,劳务费按进度付款。劳务结束后,被告一直未清偿劳务费用,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原告出具劳务费欠条一张,承诺于2021年6月30日起每月偿还800元,...(本文书还有10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