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银行汝州支行)与被告汝州市某*******、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被告汝州市某*******、胡**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银行汝州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84000元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5年2月5日还息总金额为6615.37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1月10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载明借款人(企业)为被告富磊实业,借款人(个人)被告胡**,贷款人为原告,借款额度为人民币68.4万元整,借款用于借款人(企业)生产经营,借款额度有效期为2024年1...(本文书还有2123字未显示)